更生期間或清算時可以停止扣薪嗎?
選擇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的好處就是依法可以請求執行法院對目前正在進行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例如:扣薪、保單解約、動產變賣...等程序均可以停止。
因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讓那些被債務壓力逼迫得喘不過氣的人們可以有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避免往後餘生淪為債務的奴隸而對生活失去希望,所以立法給予債務重整的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的規定分別如下:
一、第19條第3款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
行程序之停止。
這一條主要是在處理聲請清算或更生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 前,債務人可以聲請法院先為停止執行之裁定。但法院對於一本條聲請
停止執行時考慮的要件是「有礙於更生或清算程序中債權人間之公平受
償」及「妨害債務人重建更生之機會」,若有這兩種狀況法院即會做出
停止執行之裁定。
二、第48條第2項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
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當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後,強制執行程序即當然停止。但有時強制執行
處不一定會知道債務人正在進行更生,所以取得開始更生裁定後,最好
在具狀給執行法院,以避免扣薪或變賣程序繼續進行。
三、至於清算程序中能否停止強制執行,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並無如同
更生程序有第48條第2項之類似規定。但在子法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施行細則第18條有規定: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核發移轉命令,執行債務人之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者,於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應停止強制執行;債權人債權未受清
償部分,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從這條規定內容來
看,似乎只有在繼續性債務之執行程序中才有辦法停止,例如扣薪。至
於其他動產或權利(如保單之價值準備金)變價程序即不在停止執行之
列。因為清算本來就是進行將有價值的清算財團變價清償程序,所以在
程序目的上就無停止這類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不過,如果在開始清算
後,債權人才要進行強制執行,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0
條規定: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
制執行。是會被法院駁回的。'